近期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告人通过网店销售非法添加西布曲明、酚酞的减肥食品,4个月销售6万余元。案发后,被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面临5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面临检察机关“销售金额十倍(64万余元)”惩罚性赔偿的公益诉讼。我们辩护律师团队介入后,围绕“减轻刑事处罚、合理降低民事赔偿”目标全流程精准辩护,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结果。
一、刑事辩护:从“情节认定”入手,争取法定+酌定从宽
1. 第一时间固定“坦白”证据,筑牢法定从轻基础
案件侦查阶段,我们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并梳理案件,发现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坦白”要件。随后向侦查、检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函》,指出坦白情节,指导配合调取证据,确保“坦白”被认定,成为量刑从轻核心依据之一。
公诉机关指控“明知存在非法添加仍销售”,经挖掘发现,当事人文化程度低、无专业知识,“明知”多源于供货商告知,并非主动追求危害。审查起诉阶段提交辩护证据,如与供货商聊天记录、店铺经营记录、被告人家庭情况等,论证其主观恶性低、社会危害性有限,请求法院考量酌定从轻情节。
审查起诉阶段,综合评估证据,认为认罪认罚对当事人有利。向其解释制度后果,消除顾虑。与检察机关多次沟通量刑建议,促使其提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建议,大幅减少量刑幅度,为庭审辩护奠定基础。
庭审中,提出“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适用缓刑”的意见,理由包括犯罪时长短、涉案金额未达标准、获利低、未造成实际损害、被告悔罪无再犯危险、宣告缓刑可照顾家庭等。虽然法院未采纳缓刑建议,但考量辩护意见,结合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15万元,刑事处罚大幅优化。
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主张“销售金额十倍”惩罚性赔偿,我们认为该诉求未考虑案件实际情况:涉案产品虽含毒有害成分,但无证据证明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与“造成严重人身损害”情形有本质区别;被告人赔偿能力有限,个人财产除店铺外多为家庭生活必需财产,判64万余元赔偿执行难,也不符合“惩罚与补偿相结合”的民事赔偿原则。庭审中,我们提交银行流水、财产证明说明其经济状况,引用类似案例裁判规则,论证“惩罚性赔偿应与当事人赔偿能力、危害后果相匹配”,建议法院调整赔偿倍数。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将惩罚性赔偿从十倍降至三倍,判决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193191.3元,较原诉求减少45万余元,减轻了经济负担。
辩护成果:实现从“不利处境”到“最优结果”的突破。刑事方面,公诉机关建议“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15万元,体现从轻处罚;民事方面,公益诉讼诉求从64万余元降至19万余元,赔偿金额降幅达70%;附加责任上,当事人自愿在全国性媒体公开道歉,避免更严重的社会评价负面影响。这些成果得益于对案件细节精准把握、对法律条文深刻理解以及全流程专业辩护,每一个细节挖掘、每份证据提交、每次与司法机关沟通都影响案件走向。
1.食品经营者:计划经营食品业务,尽量注册有限责任公司,避免“企业欠债,个人兜底”;若为个人独资企业,涉案后律师可主张“企业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减少个人财产执行范围,本案蔡丹无财产隔离需个人赔偿。进货必查“三证一报告”并留存记录至少2年,绝不碰“非法添加、‘三无’产品”,违法成本高。涉案后先找律师评估证据链,再决定是否认罪认罚。
2.消费者:买到问题食品先留证,再依《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张“退一赔十”;涉及众多消费者可联系检察机关或律师发起公益诉讼。
3.涉案当事人/嫌疑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不猜测、不夸大,第一时间联系律师会见;配合律师收集从轻证据争取从宽处理。
律师的辩护并非“脱罪”,而是“依法争取合理权益”。很多人误解刑事辩护,认为律师是“为坏人脱罪”。但在此案中,辩护始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确实的犯罪行为,引导当事人认罪认罚;对于可从轻、减轻情节,通过专业辩护让司法机关考量,实现“罚当其罪”;对于不合理赔偿诉求,依法抗辩以平衡公共与个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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