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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二次销售系列——以食品为例(三)
发布时间:2025-12-25    浏览量: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二次销售的行政责任风险-以食品为例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二次销售的行政责任风险为:首次发现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现以相关处罚和生效案件示例如下:


1.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出淮市监处罚〔2025〕74号,综合考虑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等因素,决定减轻处罚。责令改正,罚款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49320元及违法经营的食品。


2024年10月25日,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寿县某母婴用品馆销售的多种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未标注注册号,部分食品无法提供购进单据。经立案调查,涉案食品部分从商贸公司购进,部分通过跨境电商平台购买后二次销售。涉案食品货值54440元,违法所得49320元。2025年2月17日,该局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陈述、申辩及听证。该局认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其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等因素,决定减轻处罚。2月25日,责令其改正,罚款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49320元及违法经营的食品。


2.基层执法人员关于二次销售事宜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进行留言问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回复执法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二十五条处理。相关问答截图和法律条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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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3.因进行二次销售的主体非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经营者,也非跨境电商第三方经营者,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06行终261号案中认定二次销售的经营行为不属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不能免除商品的中文标签。


2024)粤06行终261号行政判决书中,针对政府做出的《行政处罚书》,法院分析认定如下:“根据上述规定,所谓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是指中国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自境外购买商品的消费行为。所谓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是指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为交易双方(消费者和跨境电商企业)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设立供交易双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的经营者。本案中,郭某1经营的某某店“mewell直销店”未取得营业执照,故其既非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经营者、也非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其在本案中的经营行为并不属于《商财发486号通知》所称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不能免除涉案商品上的中文标签。”


综上可见,对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二次销售时,因商品已不符合零售进口产品特征(电商平台零售、保税仓发货或海外直邮发货、销售主体不属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经营者或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往往以一般进口产品的标准对商品进行审查,如要求产品注册号、有效中文标签、购进单据等,并综合二次销售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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