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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二次销售系列——以食品为例(一)
发布时间:2025-12-25    浏览量:

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与一般贸易进口商品的区别-以食品为例


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相关规定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中,条款第一项对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做了明确规定: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是指中国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自境外购买商品,并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或“直购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运递进境的消费行为。上述商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内、限于个人自用并满足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规定的条件。

(二)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

(三)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进出境快件运营人、邮政企业能够接受相关电商企业、支付企业的委托,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

 

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与一般贸易进口商品的区别


1.通关文件不一致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规定,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

一般贸易进口商品需执行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经海关检验检疫等。


2.外包装存在差异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符合原产地有关质量、安全、卫生、环保、标识等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可能与我国标准存在差异,可能无中文标签,消费者需通过网站查看商品中文电子标签。

一般贸易进口商品需有中文标签,进口食品需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一般贸易品的中文标签有严格的制作和内容规定,需进行中文标签备案。中文标签系在进口前张贴,即在报检前中文标签就需符合我国相关法规要求,并经过海关审核后才可进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3.商品发货地存在差异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系通过国内保税区或海外直邮发货。

一般贸易进口商品会存在多次销售情况,无特定发货地。


4.消费者购买零售进口商品可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站查询


对于有溯源码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通过扫描溯源码,可以查验商品流转路径,如所购商品没有溯源码或溯源码标识信息不全,消费者注册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站可查询个人跨境零售消费记录。


5.税收政策差异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商品在交易限值内享受免税政策,单次交易限值为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为26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一般贸易进口商品按照货物税率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等。

 

三、消费者查验不同商品食品特征的方式


1.一般贸易进口商品会附有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等文件,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并不具备。

2.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与一般贸易进口商品在中文标签展示上存在明显区别,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一般不具有中文标签。

3.目前各电商平台均零售各种类目的进口商品,消费者通过保税仓发货购得的产品可通过物流动态查验。

4.消费者通过溯源码扫码可查验商品流转路径,或者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站可查询个人跨境零售记录,核实是否以本人信息购买此类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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